颜谨INSIGHT:《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施行下的互联网企业责任及合规性建议

颜谨INSIGHT

2020年新冠疫情的来势汹汹给国内经济造成了重大冲击,不少线下业务面临“停摆”,春节档电影更是颗粒无收。人们不得不居家隔离的同时,却意外催热了“宅经济”,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文学等线上行业也逆势生长。但短视频等线上行业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互联网的开发者、经营者,抑或网民,都要坚守一定的法律边界和底线。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首次清晰的将网络生态治理所涉及的主体划分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平台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以及各级网信部门五大主体,并对前述三大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中,更是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流量造假、深度伪造、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网络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惩罚措施,标示着国家在网络治理方面的又一大进步。

本文旨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解读,以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应合规建议。

一、何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个人。在人人皆为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抑是“生产者”中的一员。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者。涵盖上述提及的“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文学等”各大平台。

二、《规定》对作为“生产者”的互联网企业要求

《规定》中明确,作为“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对网络信息内容按不同等级划分为了“七个鼓励”、“十一个禁止”及“九个防范和抵制”。

“七个鼓励”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十一个禁止”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个防范和抵制”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规定》对作为“平台方”的互联网企业要求

《规定》中明确,作为“平台方”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并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对平台运行管理要求以及其他协助义务。

1、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上述“十一个禁止”信息,防范和抵制上述“九个防范和抵制”信息,鼓励重点环节积极呈现上述“七个鼓励”信息。

    此外,《规定》还明确,“平台方”如发现“生产者”存在以上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平台方”将面临市级以上网信部门的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平台运行管理要求。包括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加强对平台广告位及内容审核巡查;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互联网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合规性建议

    1、面临法律风险

《规定》不仅对互联网中可能涉及的信息内容及行为主体进行了全方位的约束,而且专门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如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轻者被相关网信部门约谈、警告,限期责令改正;严重者被限制、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更甚者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如《规定》第三十七条,“平台方”未尽到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将面临市级以上网信部门的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如《规定》第三十八条,存在“流量造假、深度伪造、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如《规定》第四十条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合规性建议

通过对《规定》上述内容分析,特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借此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避开有关法律风险,实现企业依法合规稳健运营。

(1)自我审查是否存在《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并提前进行自我整改。如自身运营平台是否存在禁止或防范抵制的信息内容,平台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规定中明确“不得”实施的行为等。

(2)根据《规定》中所提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如制定平台治理规则、制定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等等。

(3)加强对运营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核、巡查,并对相关不良信息及时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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