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合作过程中,订立合同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已成为常态,笔者在审查客户的各类合同时,在重点关注审查交易流程细节及潜在风险并予以规避或预防时,也会关注管辖条款,合同各方都期望约定自己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一旦发生诉讼,在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能够节省己方很大的时间、金钱成本,主场作战毕竟比客场作战更掌握主动权。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则一般由约定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也不能随意约定,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你想依据合同起诉对方,只能去对方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你不想去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那只能在合同履行地上想办法了,如果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住所地,则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通常理解就是,你起诉对方要求对方给付货币,那么你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就可以去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其中关于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起诉时都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最高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26号)确定了如果卖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你若想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北京各区法院,立案时就会面临严格的审查。2019年11月20日,北京高院发布《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界定,严格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解答(二)》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如集市买卖)产生的纠纷,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情形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简单来讲,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只有卖方作为原告时,才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买方作为原告,无论诉讼要求是什么,都无法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笔者在2019年1月份接手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是,23位投资人股权投资拟退出,被投资方答应将退出款返还给23位投资人,但因投资人太多,挨个返还退出款比较繁琐,所以其中22位投资人委托另一投资人(简称为乙)代为收取退出款,乙收到退出款后再逐一返还给22位投资人,但乙收到退出款后没有返还给22位投资人,所以22位投资人起诉乙要求返还。
笔者接手本案后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要求在投资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如果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费,受托人才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委托人起诉受托人返还货币,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这种理解与北京高院出台的《解答(二)》的规定是一样的,而且根据笔者查询全国各地的已公开判决,委托人以委托合同纠纷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案例,确实少之又少,北京更是一起案例都没有,但是笔者依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法条规定,经过三次与立案庭法官、庭长据理力争,才得以立案,本案即将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