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对赌”,相信对于很多互联网新经济公司都不陌生,无外乎公司尤其是这一类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由公司及其股东或实控人承诺投资者若干年内公司必须达到的利润额、公司某个特定时间之前上市等,如上述承诺到期未实现,需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现金补偿、溢价回购投资者股权或者无偿调增投资者持有股权。换言之,投资者看中公司前景但又不完全信任,公司及其股东或实控人给出的“保底”承诺。
一般认为,“对赌协议”分为公司股东或实控人与投资者对赌、公司与投资者对赌。前者,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法院均认为对赌有效;后者,在审判实践中则经历了无效到如今刚刚发布的《九民纪要》的官方有效认定。
很多公司在创业初期缺乏资金,比如一些致力于产品研发的互联网公司,前期需要源源不断投入大量的资金,一旦有投资者抛过来“橄榄枝”,鉴于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公司股东或实控人很多时候都会接受投资者的“不对等”条款。如果“对赌”成功,则各方皆大欢喜,一旦“对赌”失败,签订“对赌协议”的股东或实控人甚至公司都将面临致命风险。以下几个案例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对赌”失败可能面临的风险:
1、公司股东或实控人失去公司控制权。甲公司控股股东为给公司新开发项目融资,与投资者约定以1000万的对价款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者,并另行约定甲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目标,如到期未达标,由甲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者给予现金补偿。后由于相关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盈利到期未达标,甲公司控股股东无力偿还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只得作价将名下剩余股权转让给投资者,从此失去对甲公司的控制权。
2、公司股东或实控人面临巨额赔偿。甲公司股东为拓展公司业务,引进投资者对甲公司进行投资,并约定甲公司达到双方约定的收购条件后,由甲公司股东或其指定第三方对投资者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进行收购。后双方约定的收购条件达成,甲公司股东因未依约履行上述约定,被投资者以“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法院,并要求甲公司股东承担高达上千万的损失赔偿。
作为公司创始股东,如何在争取到投资者资金的基础上,又不会因为盲目“对赌”,最终融资不成反被困,被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踢出局或者背负巨额债务,主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规划:
1、“对赌”前,做好风险防范。
首先,从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出发,寻找相匹配的投资者,不应一味看中大额的投资款而枉顾自身状况;其次,市场上的商业风险可能无法避免,但是法律上的风险防范却可以提前预知,因此投融资或收并购前,建议聘请专业法律服务团队,针对可能涉及的各项文件提供专业建议,比如股权结构的设置、公司董事席位的数量、公司估值、公司章程、拟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等。
2、“对赌”失败后,积极通过商业谈判或诉讼尽量减少损失。
所有的合作都是各方奔着最好的结果去的,但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不可避免有坏的结果发生。当“对赌”失败后,应第一时间寻求相应路径,尽量减少损失或阻止损失扩大化。途径一,可通过商业谈判,与投资者协商修改或解除“对赌”条款、延长补偿或回购期限等;途径二,若商业谈判失败,可选择主动诉讼要求法院解除。